为保证合法、规范使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开户申请人(以下简称“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自愿选择在甲方开立人民币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或自愿将本人已经开立的人民币活期储蓄账户转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甲方同意为乙方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并为乙方提供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服务。
第二条 乙方在甲方开立、使用和撤销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应遵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政策规定和本协议各项约定,否则甲方有权停止其使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 乙方在甲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分为Ⅰ类户、Ⅱ类户或Ⅲ类户;乙方在甲方只能开立一个Ⅰ类户。开立Ⅱ类户、Ⅲ类户的数量原则上分别不得超过五个。
第四条Ⅰ类户为存款人提供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转账、消费和缴费支付、支取现金等服务。
第五条 Ⅱ类户为存款人提供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限定金额的消费和缴费支付等服务。
Ⅲ类户可以办理限额消费和缴费,限额转账等服务。
第六条 Ⅰ类户、Ⅱ类户和Ⅲ类户的账户开立、账户使用及相关限额等均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乙方申请在甲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时填写开户申请书。甲方受理后,乙方应确认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相关内容。
第八条 乙方在甲方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须向甲方提交相应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同意并接受甲方通过合法安全的渠道对其开展身份识别(包括检验客户姓名、身份证件、手机号码、工作单位、职业等个人信息)。甲方对乙方提供的身份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等存在异议的,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要求另行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乙方承诺所提供资料真实、有效,如存在伪造、欺诈等情形的,由乙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九条 甲方按支付结算法律法规向乙方提供本协议项下支付结算服务,有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他监管机构规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第十条 乙方撤销在甲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必须与甲方核对该账户存款余额,持有账户凭证的应交回凭证,甲方核对无误后办理销户手续。
第十一条 乙方遗失或更换预留个人密码的,应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甲方的相关制度规定,向甲方提供签名确认的申请及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对长期不动的、余额为零的、身份证件过期、未通过甲方的远程实时视频或包含活体检测的人脸识别等技术手段核实的、联网核查未反馈照片后未按要求出示有效辅助证件的账户,按照人民银行相关规定,甲方有权对账户进行处置,处置方法包括但不限于账户控制、暂停使用、销户等措施,对已采取上述措施的账户,乙方可向甲方申请恢复账户使用。甲方主动采取撤销账户措施的,对转入资金做退回处理。
第十三条 乙方声明并承诺:本人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出租、出借、出售、购买账户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承诺依法依规开立和使用本人账户。
第十四条 乙方声明并承诺,乙方在开户期间与甲方开展的任何业务及该业务相关的一切主体、资金、交易不涉及洗钱、恐怖融资、逃税等违法犯罪行为,切实履行反洗钱、反恐融资和反逃税的义务和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业务涉及的资金来源合法;
(二)业务涉及的交易背景及资金用途真实、合法,不涉及洗钱、恐怖融资与逃税等非法目的;
(三)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税务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履行依法纳税的义务与责任。
第十五条 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有权保留业务涉及的各类文件、协议、凭证和交易记录等,若发现有涉及洗钱、恐怖融资与逃税等违法犯罪行为的,甲方有权随时向有权机关进行报告,并应当积极配合有权机关的检查与调查工作。
第十六条 如乙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即构成或视为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违约事件:
(一)乙方被列入国际组织、当地监管或有关外国政府的制裁名单;
(二)乙方从事洗钱、恐怖融资、逃税等违法犯罪行为被司法机关定罪量刑;
(三)乙方涉嫌洗钱、恐怖融资、逃税等违法犯罪行为被诉讼或调查,并使本行遭受或可能遭受巨大声誉、财务等损失;
(四)有合理理由怀疑乙方涉嫌洗钱、恐怖融资、逃税等违法犯罪行为,要求乙方提供证明交易合法性、真实性等相关材料,乙方无合理理由拒绝配合或提供材料证明力不足的;
(五)经核实乙方所提供的身份信息严重失实;
(六)乙方违反本协议其他约定和承诺的。
第十七条 乙方发生本协议项下违约事件的,甲方有权视具体情形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乙方限期纠正其违约行为;
(二)甲方有权拒绝继续为乙方提供服务,有权全部、部分终止或解除乙方与甲方之间的所有合同;
(三)要求乙方赔偿因其违约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四)甲方认为必要和其他可能符合法律的措施。
第十八条 甲方应依法为乙方在甲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保密。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甲方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
第十九条 因本协议履行中产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法律规定解决。
第二十条 本协议生效条件:
(一)乙方通过甲方柜面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本协议自乙方签字、甲方为乙方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之日起生效;
(二)乙方通过甲方自助设备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本协议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乙方通过自助设备展示的页面点击确认接受本协议,即表示乙方已阅读本协议的所有条款,并对本协议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同意接受本协议约束。本协议自乙方点击确认之日起成立,自甲方为乙方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之日起生效。乙方通过甲方自助设备办理业务所形成的包括但不限于前述协议数据电文、身份验证信息等构成有效证明乙方和甲方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证据,乙方无条件认可电子数据的有效性和证据效力。
第二十一条 自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正式销户之日起,本协议终止,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但协议终止前因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而发生的未结事件之权利义务关系仍适用本协议的有关规定。
甲方(开户银行)签章: 乙方(开户申请人)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