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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产品风险等级划分及投资者适当性匹配原则

resource:默认部门发布时间:2025年10月16日

  南京银行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2年修正)》、《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中基协发〔20174号)等相关要求,本行在基金销售过程中,评估基金产品的风险等级以及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并给出适当性匹配意见,切实保障投资者利益,落实监管的基金销售投资者适当性相关工作要求。下面分别对基金产品的风险等级划分、投资者分类和适当性匹配原则进行说明。

  一、基金产品风险等级划分依据:

(一)基金产品的风险等级依据基金类型进行评定,参考基金的投资方向、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等,并综合考虑产品类型、流动性、到期时限、杠杆情况、结构复杂性等因素。

(二)我行根据基金产品的过往业绩表现、历史波动情况、投资方向和投资范围等因素对产品的风险等级进行综合评定。

(三)基金产品的风险等级实施动态管理原则。我行综合考虑产品投资方向、投资范围等要素变化及业绩波动程度等方面的影响,每年对代销基金产品风险等级开展一次重新评价。

  二、基金产品风险等级划分

  本行所代销基金产品的风险等级按照风险由低到高顺序分为以下五个等级:

  (一)低风险等级;

  (二)中低风险等级;

  (三)中风险等级;

  (四)中高风险等级;

  (五)高风险等级。

基金类型(参考万得二级分类)

风险等级

货币市场型基金

低风险

债券型基金

中长期纯债型基金

中低风险

短期纯债型基金

中低风险

混合债券型一级基金

中低风险

被动指数型债券基金

中低风险

增强指数型债券基金

中低风险

债券型FOF基金

中低风险

可转换债券型基金

中风险

混合债券型二级基金

中风险

混合型基金

偏债混合型基金

中风险

平衡混合型基金

中高风险

偏股混合型基金

中高风险

灵活配置型基金-偏债

中风险

灵活配置型基金-偏股

中高风险

混合型FOF基金-偏债

中风险

混合型FOF基金-偏股

中高风险

股票型基金

被动指数型基金

中高风险

增强指数型基金

中高风险

普通股票型基金

高风险

股票型FOF基金

高风险

QDII基金

国际(QDII)债券型基金

中风险

国际(QDII)混合型基金

高风险

国际(QDII)股票型基金

高风险

国际(QDII)另类投资基金

高风险

另类投资基金

商品型基金

高风险

REITs

高风险

其他产品:根据基金合同中投资范围、投资比例等因素,类比上述类型产品风险等级进行评定;市场创新类产品除根据基金合同中投资范围、投资比例以外,可参考基金公司、同业银行评级情况由我行评估决定,所有产品风险等级均不可低于基金公司风险评级。

   三、投资者分类

  投资者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专业投资者: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

           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

          1.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2.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专业投资者之外的,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可从事基金交易活动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

  本行按照风险承受能力由低到高将普通投资者依次分为以下五个类型:

  (一)低风险承受能力;

  (二)中低风险承受能力;

  (三)中风险承受能力;

  (四)中高风险承受能力;

  (五)高风险承受能力。

  四、普通投资者与基金产品的适当性匹配原则

  本行根据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产品的风险等级建立以下适当性匹配原则:

  (一)低风险承受能力型普通投资者和低风险基金产品风险等级匹配;

  (二)中低风险承受能力型普通投资者和中低风险及以下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匹配;

  (三)中风险承受能力型普通投资者和中风险及以下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匹配;

  (四)中高风险承受能力型普通投资者和中高风险及以下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匹配;

  (五)高风险承受能力型普通投资者和所有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匹配。

  基金产品风险等级超越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情况定义为风险不匹配。

  普通投资者不得购买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基金产品。

  如有疑问,请详询本行营业网点理财经理或致电客服95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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