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投资人权益须知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尊敬的机构投资人:
理财产品在投资并获取收益的同时也存在投资风险。为了保护机构投资人(以下简称“投资人”)的合法权益,请在投资理财产品前认真阅读以下内容:
第一条理财产品购买和服务流程说明
(一)阅读理财产品销售文件。投资人应仔细阅读拟购买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以下简称“销售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投资人权益须知等。
(二)咨询与解释。投资人向南京银行(以下简称“银行”)理财服务人员咨询理财产品风险等级、期限、投资范围、销售文件相关细节、疑问等,银行理财服务人员给予解答。
(三)认/申购申请。投资人须自主决定是否购买,若购买,在理财服务人员辅助下进行购买,整个过程分为:签约、缴款两个步骤。
敬请关注:您的认/申购申请只是提出一个认/申购邀约,不表示一定能购买成功!
(四)签约。投资人签署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一式两份),必须加盖机构投资人公章。
(五)缴款。银行理财服务人员审核投资人签署的“销售文件”,投资人按协议约定方式缴纳认/申购资金。
(六)资料保存。经投资人和银行共同签署的销售文件,银行和投资人双方均应留存。银行理财服务人员要向投资人(在理财产品销售文件指定处)提供网点及本人的联系电话。
(七)认/申购申请撤销。投资人在理财产品募集期/开放期内且银行理财产品正式销售时段内,可以撤销已经购买但尚未正式扣款的理财产品购买申请。操作办法如下:
投资人授权经办人员携带已签署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联系理财服务人员办理认/申购申请撤销。银行理财服务人员审核投资人已签署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无误并收回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后,由投资人授权经办人员填写撤销认/申购申请书并加盖公章,撤销该笔理财产品认/申购申请。撤销认/申购申请书由银行和投资人各自留存一份。
(八)购买不成功及通知。投资人购买的理财产品在约定日期没有达到成立条件,不能成立的,或者因投资人责任没有划款成功而导致购买不成功,则银行根据客户类别不同按如下方式操作:(1)如投资人为非金融机构客户,银行理财服务人员以致电等形式通知投资人。若投资人有任何疑问,可随时通过银行理财服务人员联系电话反映、咨询;(2)如投资人为金融机构客户,银行会在募集期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认/申购资金划回投资人的指定账户。银行理财服务人员以致电等形式通知投资人。若投资人有任何疑问,可随时通过理财服务人员联系电话反映、咨询。
(九)信息披露。投资人可在工作日电话咨询银行理财服务人员,获取所认/申购期次理财产品的成立、运作、到期清算或提前终止等信息,也可登录南京银行网站(www,njcb.com.cn)查看相关信息。如遇理财产品重大变化与调整,理财服务人员将以致电等形式向投资人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十)提前终止、到期兑付和税收。
提前终止—当理财产品发生全部提前终止时,银行将于该理财产品提前终止日前3个工作日以致电等形式通知投资人全部兑付,并将兑付款项(本金和收益,收益按照产品实际存续天数计算)划入销售文件约定的投资人授权指定账户。
到期兑付—银行将于产品实际到期日将到期可兑付款项划入投资人授权指定账户。如遇资金在途或法定工作日调整的,甲方最迟于实际到期日后2个工作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将到期可兑付款项划入投资人授权指定账户,该期间为到期清算期,到期清算期间不计付利息。
税收—银行将根据理财产品的性质,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对代扣代缴税费的相关规定。在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银行将遵循市场惯例进行操作。
第二条银行理财产品风险等级说明。
银行理财产品按运行方式和投资范围不同,其承担的风险程度各有不同,银行将其风险等级分为五级,分别为:低(一级)、中低(二级)、中(三级)、中高(四级)和高(五级)。
银行理财产品类型分为: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
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指银行按照协议约定,向投资人承诺支付固定收益,由银行承担投资风险的理财计划。
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分为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
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指银行按照协议约定,向投资人保证本金支付,本金以外的风险由投资人承担,并按照实际投资收益情况确定投资人的实际收益率的理财计划。
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指银行按照协议约定,不保证投资人本金安全,仅根据理财计划实际投资收益情况确定投资人实际收益率的理财计划。
第三条理财产品信息披露的方式、渠道和频率说明
(一)银行按照销售文件有关条款的约定,告知各期理财产品的成立、运作、到期清算或提前终止等信息。
(二)银行按照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披露理财产品信息,投资人可通过以上渠道及时查询,如果因投资人未及时查询导致其未能了解银行披露的理财产品相关信息,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三)投资人预留在银行的有效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及时告知银行,如投资人未及时告知银行联系方式变更的,银行可能因此无法联系到投资人而影响投资人的决策或者理财资金兑付等,由此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第四条投资人向银行投诉的方式和程序
投资人若需投诉,请随时拨打银行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40088-96400(全国)或96400(江苏);投资人也可拨打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上载明的理财服务人员联系电话、销售网点联系电话进行投诉。
投资人的投诉将被记录,并在银行内部形成投诉处理工作单,相关部门和人员将在接到投资人的投诉后,按照以下流程进行处理:核实交易记录和交易情形、调查理财服务人员、形成反馈意见、反馈投资人并征询意见、按一致意见处理投诉等。
第五条银行及理财服务人员联络方式
投资人若需联系银行,请随时拨打银行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40088-96400(全国)或96400(江苏)
投资人也可拨打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载明的理财服务人员联系电话、销售网点联系电话进行联络。
第六条投资人认/申购银行理财产品需提供的材料
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开户单位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法人授权、民政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授权经办人办理理财业务的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投资人签署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
依照监管部门规定,银行要求投资人提供的其他材料。
仔细阅读提示
请您一定仔细阅读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风险揭示书、理财产品说明书、理财产品协议书、投资人权益须知等,了解理财产品具体情况,关注投资风险,自主决定是否投资。
第二章理财产品协议书
(版本号2015.01)
风险提示:
□本理财产品是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您的本金与收益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重大损失,您应仔细阅读本理财协议条款和对应期次的产品说明书和风险提示,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本理财产品是保证收益型理财产品。本理财产品有投资风险,只能保证获得合同明确承诺的收益,您应仔细阅读本理财协议条款和对应期次的产品说明书和风险提示,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本理财产品是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本理财产品有投资风险,只保障理财资金本金,不保证理财收益,
您应仔细阅读本理财协议条款和对应期次的产品说明书和风险提示,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甲方: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网点地址:网点电话:传真:
理财服务人员:联系电话:
乙方:(客户名称)
地址:
电话:传真:联系人:
经双方平等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就乙方在甲方购买“”系列人民币理财产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1.理财货币:人民币;认/申购产品名称:;认/申购产品期次:;认/申购产品代码: ;预期年化收益率: %(开放式理财产品以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为准);预期收益起始日:年月日(开放式理财产品以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为准);名义到期日:年月日(开放式理财产品以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为准)。
2.投资金额:(大写)元,(小写)元。乙方“授权指定账户”名称: ,账号 。
乙方“授权指定账户”开户行 (大额支付号:)(金融机构客户填写)。
3.投资品种:本理财产品投资对象已在对应期次的产品说明书和风险提示中载明。
4.投资起点金额:本理财产品投资起点金额已在对应期次的产品说明书和风险提示中载明。
5.收益支付的方式:对于封闭式理财产品,理财产品存续期满,本金与收益一次性支付;对于开放式理财产品,以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为准。
6.税收条款:对理财收益引起的税收,甲方不代扣代缴,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甲方应当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有效管理的义务。
·在本协议约定的投资范围和权限内,甲方拥有管理和运用理财资金的权利。
·账单服务:本理财产品不提供账单。
·协议期满,甲方须按协议约定事项向乙方兑付相应本金及理财收益。
8.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乙方必须保证其理财资金为合法拥有的资金。乙方按其购买的投资金额在本理财协议中享受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和风险。
·乙方只能在理财产品募集期/开放期内认/申购,将足额认/申购款存入“授权指定账户”。因乙方资金划转不成功或未足额划转而导致认/申购不成功,本协议自动终止,甲方不计付本理财产品任何收益,并且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在本理财产品存续期内,如因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导致乙方的本理财产品本金部分或全部被扣划,均视为乙方本人提前违约支取理财产品全部本金,本协议自动终止。本协议因此自动终止的,甲方不计付本理财产品任何收益及被扣划的相应理财产品本金部分。
·本理财产品成立后,乙方是否可以提前支取,按照对应期次的产品说明书和风险提示中的约定执行。
·本协议终止前,乙方不得将“授权指定账户”销户。若发生因乙方注销“授权指定账户”造成理财产品无法正常兑付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9. 特别提示
(1)产品认/申购:
(a)如乙方为非金融机构客户,则乙方在认/申购期内将投资金额直接存入“授权指定账户”进行认/申购交易或通过甲方网上银行直接认/申购,甲方扣款成功后确认理财产品认/申购成功。
(b)如乙方为金融机构客户,则乙方于预期收益起始日当天将协议约定的认/申购金额划转至甲方指定账户:
户名:南京银行金融市场业务专户,账号:088203243021990985,
开户行:南京银行(大额支付行号:313301008887),甲方确认收到资金后确认理财产品认/申购成功。如果乙方授权指定账户为开立在南京银行分支机构的结算账户,甲方将根据本协议约定于预期收益起始日将协议约定的认/申购金额从乙方授权指定账户直接扣转至上述甲方指定账户。
(2)认/申购撤销申请:
乙方可在本理财产品募集期/开放期内(营业时间)申请撤销认/申购,但对已经正式扣款的认/申购申请,乙方不得申请撤销。
(3)产品不成立:
①若在认/申购资金锁定期内市场出现剧烈波动,可能对理财产品的预期投资收益带来严重影响时,甲方有权宣布本理财产品不成立,同时甲方将于募集期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致电乙方进行告知,并且认/申购资金将会在募集期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划回乙方的授权指定账户内,利息按活期储蓄利率计算。
②若在募集期结束日,本理财产品发行规模未能达到理财产品说明书规定的要求,则本理财产品不成立,甲方将按照本款前项规定进行公告并划回款项。
(4)产品兑付:
对于封闭式产品,甲方将于产品实际到期日将到期可兑付款项划入投资人授权指定账户。如遇资金在途或法定工作日调整的,甲方最迟于实际到期日后2个工作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将到期可兑付款项划入投资人授权指定账户,该期间为到期清算期,到期清算期间不计付利息。对于开放式产品,甲方将按照理财产品说明书相关约定将兑付款项划入投资人授权指定账户。
10.争议处理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法律规定解决。
11.协议的生效和终止
·本协议在双方盖章后立即生效。
·理财产品到期兑付完毕后,本协议自动终止。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乙方声明:
在签署本产品协议书以前,甲方已就本产品协议书及有关交易文件的全部条款和内容向乙方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和解释,乙方已认真阅读本产品协议条款及对应期次产品说明书和风险提示,明确本理财计划委托代理性质,愿意承担投资风险,对有关条款不存在任何疑问或异议,并对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与风险有清楚和准确的理解。
13. 本协议与对应期次的产品说明书和风险揭示书共同组成不可分割的理财合同。乙方签署本协议则被视为已详细阅读协议条款及对应期次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及投资人权益须知等理财产品销售文件。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签约日期:年月日签约日期:年月日
第三章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本理财计划是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您的本金与收益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重大损失,您应仔细阅读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理财产品说明书、投资人权益须知和理财产品协议条款;本理财产品最终收益率的实现将视市场情况等因素而定,您应该充分认识本产品的投资风险,敬请仔细判别,谨慎投资:
第一条理财产品共性风险提示和管控措施
(一)信用风险:理财产品面临的信用风险主要是指因理财产品配置资产所涉及的相关债务主体到期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使理财产品本金或收益蒙受损失的风险。
银行针对理财产品配置资产的不同特征,采取了多种管理措施,针对有信用评级的固定收益产品,将其纳入银行信用产品投资管理范畴,依据其信用评级、财务状况、市场影响等多重指标对已投资和待投资的资产定期进行评估,符合投资要求的信用产品方可继续持有或允许投资,不符合投资要求的资产则限期出售或不予投资,并在运作过程中严格监控所投资资产的信用等级,以控制理财产品的信用风险。
本理财产品投资对象为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等其他监管部门认可的流通交易的债券类资产,银行存款、同业借款、拆借、质押式回购、货币市场基金等货币市场工具类资产,符合监管要求的债权类资产,优先股、新股申购类产品以及其他具有固定收益回报特征的类债券产品等银监会认可的金融投资工具。其中债权类资产包括符合监管要求的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计划、金融产权交易所委托债权投资项目及债权类信托计划等。因此,本期理财产品的主要风险为信用风险。
(二)市场风险:理财产品面临的市场风险主要指因市场各种风险因子变动,使得理财产品配置资产的价格发生波动,导致理财产品本金或收益蒙受损失的风险。
银行主要依托银行间市场交易平台,密切监控理财产品配置资产的交易情况,定期进行估值,如交易价格或成交量发生异动、重大事件发生时(债券发行人涉及亏损、诉讼等),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理财产品面临的市场风险。
本理财产品投资对象为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等其他监管部门认可的流通交易的债券类资产,银行存款、同业借款、拆借、质押式回购、货币市场基金等货币市场工具类资产,符合监管要求的债权类资产,优先股、新股申购类产品以及其他具有固定收益回报特征的类债券产品等银监会认可的金融投资工具。其中债权类资产包括符合监管要求的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计划、金融产权交易所委托债权投资项目及债权类信托计划等。因此也将面临一定因相关金融工具市场价格波动而带来的市场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从理财产品资产配置的角度,流动性风险主要是指当理财产品所配置资产的存续期长于理财产品自身存续期时,可能因理财产品所配置资产缺乏流动性,使得理财期末,无法以合理的价格及时将资产变现,导致理财产品本金或收益蒙受损失的风险;从投资人自身的角度,流动性风险是指投资人所投资理财产品为固定期限产品,以及投资人不可提前终止理财产品,当市场上出现更高收益的产品时,将有可能因此丧失其他投资机会;或当投资人急需流动性时,无法及时变现理财产品。
从理财产品资产配置的角度,银行内部风险评估在理财产品成立期初,对理财产品及其所配置资产的存续期进行评估,对期限明显不匹配的理财产品评估较高的风险等级,并对理财产品所配置资产自身的流动性进行分析,对流动性较差的资产,将不予开展期限不匹配的投资,以控制流动性风险;在投资人方面,银行将充分提示投资人根据本理财产品期限,合理安排自身投资计划。
从投资人角度,当期理财产品为固定期限理财产品,且不能提前赎回,投资人应考虑产品期限并合理安排自身投资计划;从理财产品资产配置的角度,当期理财产品所配置资产主要为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等其他监管部门认可的流通交易的债券类资产,银行存款、同业借款、拆借、质押式回购、货币市场基金等货币市场工具类资产,符合监管要求的债权类资产,优先股、新股申购类产品以及其他具有固定收益回报特征的类债券产品等银监会认可的金融投资工具。因此所面临流动性风险较小。
(四)交易对手风险:理财产品面临的交易对手风险主要是指银行为理财产品配置资产的过程中,因交易对手交易失误等原因,导致理财产品本金或收益蒙受损失的风险。
银行一方面在配置资产过程中严格选择信用水平较高的交易对手,另一方面参照同业统一授信的管理方式,加强对交易对手信用状况的跟踪调查,管理理财产品配置资产过程中的交易对手风险。当期理财产品在资产配置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交易对手风险。
(五)信息传递风险:理财产品面临的信息传递风险是指由于投资人未能及时主动了解产品信息,或由于通信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投资人无法及时了解产品信息,而导致投资人无法及时做出合理决策,致使投资蒙受损失的风险。
银行按照当期理财产品说明书有关条款的约定,发布当期理财产品的运作、到期清算或提前终止等信息公告。投资人电话咨询理财服务人员查询,如果投资人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信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投资人无法及时了解产品信息,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另外,投资人预留在银行的有效联系方式进行变更的,应及时告知银行,如投资人未及时告知银行联系方式变更的,银行可能在需要时无法及时联系投资人,并可能会由此影响投资人的决策,由此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六)不可抗力风险:理财产品面临的不可抗力风险是指由于战争、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严重影响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从而导致理财产品受到干扰和破坏,甚至影响理财产品的受理、投资、兑付等事宜的正常进行,进而导致投资人蒙受损失的风险。由此产生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第二条本理财产品特定风险揭示
(一)本理财产品类型:非保本浮动收益型。
(二)本理财产品期限:无固定期限, 客户理财每次持有期限为一个投资周期。(如遇节假日到期日将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三)本理财产品风险评级结果:根据本行理财产品内部风险评级,该产品风险等级为中低级(本风险等级为我行内部风险评级结果,仅供参考,我行不对前述风险评级结果的准确性做出任何形式的保证,也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四)最不利投资情形下的投资结果:若投资人认购本理财产品,最不利情况下,投资组合内所有资产均发生以上所述的风险事件,且投资组合内所有资产均发生全额损失,则投资人到期收到款项为0,即投资人面临全部本金与收益的损失。
上述风险客观存在,敬请投资人予以充分关注!
投资人声明
投资人在签署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前已阅读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充分了解并知晓本理财产品的风险,自愿承担相关风险,并授权南京银行根据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所示方案进行投资。
投资人(公章):年月日
第四章 理财产品说明书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一、产品基本要素
产品名称 |
“珠联璧合安享系列-双月盈”人民币理财产品 |
产品类别 |
组合投资类 |
产品类型 |
非保本浮动收益型 |
产品期次 |
双月盈 |
理财产品代码 |
ZC108691514234 |
经测算可能达到的年化收益率 |
以当期申购要素表为准 |
销售区域 |
全国 |
理财认购期 |
2015年6月30日-2015年6月30日 |
认购确认日 |
2015年6月30日 |
理财存续期 |
2015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南京银行有权根据市场波动或监管政策重大变化,提前结束本产品发行及运作,并将提前2个工作日在南京银行网站进行公告) |
发行规模上限 |
首次募集期发行规模不超过80亿元,后续每次申购开放期募集金额不超过80亿元。南京银行有权根据市场波动调整每次募集规模,并提前2个工作日在南京银行网站向投资者进行公告。 |
理财币种 |
人民币 |
申购开放日 |
理财产品成立后即进入开放期,客户可在任意开放日进行申购。南京银行有权暂停本理财产品的申购请求,暂停申购前将提前2个工作在南京银行网站向投资者进行公告。 |
申购确认日 |
本理财产品按周确认申购申请,具体申购确认日以公告为准。产品进入开放期之后申购确认日即为理财收益计算起始日。 |
投资周期 |
投资周期是指理财收益计算起始日(含)至理财收益计算终止日(不含)之间的实际天数。 投资周期为两个月(如遇非工作日,南京银行有权对具体期限进行调整,后续实际投资周期天数以当期理财产品说明书为准)。 |
赎回 |
在申购确认日至一个完整投资周期结束前,投资者无提前赎回权。一个投资周期结束后,客户所持理财产品将由系统自动进行赎回。 |
收益支付方式 |
一个投资周期结束后,本金与收益一次性支付。如遇资金在途或法定工作日调整,最迟于投资周期结束日后2个工作日内到帐(遇节假日顺延)。 |
理财收益计算 |
理财收益=理财本金×R×实际持有天数÷365,365天/年。R为实际的年化收益率(已扣除销售费率、固定管理费率、超额管理费(若有))。 |
发行对象 |
根据我行理财产品内部风险评估,该产品风险等级为中低级(本风险等级为我行内部风险评估结果,仅供参考,我行不对前述风险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做出任何形式的保证,也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适合风险属性为中低及以上的客户,销售对象为有投资经验的客户。 |
投资起点金额 |
机构客户起点金额10万元人民币,以1万元的整数倍递增。 后续在符合监管政策规定的条件下,南京银行有权对上述起点金额和递增金额进行调整。 |
投资范围 |
本理财产品投资对象为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等其他监管部门认可的流通交易的债券类资产,银行存款、同业借款、拆借、质押式回购、货币市场基金等货币市场工具类资产,符合监管要求的债权类资产,优先股、新股申购类产品以及其他具有固定收益回报特征的类债券产品等银监会认可的金融投资工具。 |
投资比例 |
债券类资产投资比例为0-90%,货币市场工具类资产投资比例为0-90%,债权类资产投资比例为0-80%,优先股、新股申购类产品投资比例为0-50%,其他具有固定收益回报特征的类债券产品投资比例为0-50%,以上投资比例可在±10%范围区间内波动。 |
收益来源说明 |
本理财产品投资对象为债券、货币市场金融工具等高流动资产、符合监管要求的债权类资产及具有固定收益回报特征的类债券产品等银监会认可的金融投资工具。上述投资工具的年化收益率在4%-6%之间。 |
风险事件说明 |
本理财产品存在债券到期不能兑付,货币市场工具到期不能收取本息,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计划、金融资产交易所委托债权投资项目等到期不能清算,理财期末所持有固定收益产品的价格发生不利变动等风险事件的可能。 |
模拟年化收益率 |
根据2015年6月份历史数据参考,本理财产品模拟年化收益率在4.0%-6.0%之间,该收益率仅代表基于2015年6月份市场行情的历史业绩,不代表未来业绩。 |
理财资产托管人 |
南京银行 |
计费方式 |
申购费:本产品不收申购费。 销售费:本产品按募集本金余额收取年化0.2%的销售费。 管理费:本产品按募集本金余额收取年化0.3%的管理费,按月计提;实际年化收益率等于或少于经测算可达的年化收益率,则不收取管理费;实际运作收益扣除兑付客户收益、销售费、固定管理费、托管费的部分将作为超额管理费由管理行收取。 托管费:本产品按募集本金余额收取年化0.02%的托管费,按月计提。 |
其他说明事项 |
1、发行期间银行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不同时期产品收益情况进行实时调整(届时将在网站予以公告),投资人在发行期间所购买产品的预期年化收益率以所签订合同所明确的预期年化收益率为准。 2、在理财期限内,银行视投资状况有提前终止权,投资人无提前终止权,但出现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第三条第二款所列情形除外。 |
特别说明: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二、名词释义
(一)发行期:是指银行确定的接受投资人认购本理财产品的起止期限。
(二)提前终止权:是指在本理财产品存续期内,银行或投资人单方面决定全部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的权利。
(三)提前终止权行使日:是指银行或投资人行使提前终止权的日期,也即本理财产品被提前终止、开始停止计算收益的日期。
(四)认购日:是指投资人认购本理财产品的日期。
(五)计算投资收益起始日:是指计算本理财产品收益的起始日期,也即本理财产品对应资产开始运作的日期。
(六)名义到期日:是指在银行未对本理财产品提前终止的情况下本理财产品的到期日期。
(七)实际到期日:是指银行实际开始停止计算本理财产品收益的日期。
(八)理财期限:是指自计算投资收益起始日至实际到期日之间的投资期限。
(九)工作日:是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外的日期。
三、运作方式
(一)运作方向
本理财产品投资对象为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等其他监管部门认可的流通交易的债券类资产,银行存款、同业借款、拆借、质押式回购、货币市场基金等货币市场工具类资产,符合监管要求的债权类资产,优先股、新股申购类产品以及其他具有固定收益回报特征的类债券产品等银监会认可的金融投资工具。
(二)提前终止
在理财期限内,银行根据投资情况有提前终止权,如发生以下事项时,银行可对本理财产品行使全部提前终止权:
1、如因本理财产品资产运作模式等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监管部门的要求等存在冲突导致理财产品必须提前终止的;
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改变、紧急措施的出台、理财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等导致理财产品必须提前终止的;
3、因地震、火灾、战争、罢工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理财产品必须提前终止的;
4、银行认为应该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的其他情况。
在理财期限内,银行根据投资情况有提前终止权,投资人无提前终止权,但如下情形除外:
1、银行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理财产品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或者投资比例,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后,如投资人不接受的,则投资人可按照销售文件的约定提前赎回。
2、银行根据相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对已约定的理财产品收费项目、条件、标准和方式进行调整时,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后,如投资人不接受的,则投资人可按照销售文件的约定提前赎回。
四、收益计算规则
(一)收益分配规则
根据理财资金所投资资产实际运作情况向客户支付到期款项。
(二)收益率计算公式
1、产品收益计算
l理财产品到期支付款项=理财产品本金+理财产品本金×产品持有期年化收益率×实际理财天数/365。
l产品持有期年化收益率=产品当期实际年化收益率-年化销售费率-年化管理费率 -年化超额管理费(若有)。
l投资人到期收到款项按去尾法保留两位小数。
2、示例说明
第一条示例一:
若投资人以100000元本金认购“珠联璧合安享系列人民币理财产品”产品运作满一个周期,理财产品经测算可达的年化收益率为R。
投资人到期收到款项=100000+100000×R×实际投资周期天数÷365。
第二条示例二:
若投资人认购本理财产品,产品运作满一个投资周期,最不利情况下,投资组合内所有资产均发生以上所述的风险事件,且投资组合内所有资产均发生全额损失,则投资人到期收到款项为0,即投资人面临全部本金与收益的损失。
3、产品到期兑付
实际到期日,银行按客户认购金额将本金和收益全额支付给客户。
五、收益率历史参考
本理财产品采用2015年6月份的相关历史数据,以上述投资方向、投资理念、资金配置策略等为准则,对所挂钩本理财产品年化收益率进行了历史模拟:
投资范围 |
模拟投资年收益率 |
测算依据 |
国债 |
3.15% |
参考银行间二级市场1年期国债收益率 |
央行票据 |
3.30% |
参考银行间二级市场1年期央行票据收益率 |
金融债 |
3.53% |
参考银行间二级市场1年期政策性金融债收益率 |
企业债 |
5.06% |
参考银行间5年期企业债发行收益率(公司评级为AA+,债券评级AAA) |
7.05% |
参考银行间5年期企业债发行收益率(公司评级为AA-,债券评级AA) |
中期票据 |
4.70% |
参考银行间5年期中期票据发行收益率(大型央企,公司评级为AAA) |
5.80% |
参考银行间5年期中期票据发行收益率(优质国企,公司评级为AA) |
短期融资券 |
4.30% |
参考银行间1年期短期融资券发行收益率(优质国企,公司评级为AAA,债券评级为A-1) |
5.91% |
参考银行间1年期短期融资券发行收益率(优质国企,公司评级为AA-,债券评级为A-1) |
同业存款 |
4.20% |
参考银行间市场1个月期同业存款利率 |
回购 |
4.08% |
参考银行间市场1个月期回购利率 |
拆借 |
3.99% |
参考银行间市场1个月期SHIBOR利率 |
债权类资产 |
6.3% |
参考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0%-15% |
本理财产品最高年化收益率估算 |
以当期申购要素表为准 |
相应策略下的年化总收益率估算,扣除银行销售费率及管理费率后 |
数据来源:中国债券信息网、Wind资讯
特别提请投资人注意的是,上述收益率模拟建立在2015年6月份市场行情的基础上,仅代表在上述投资相关准则下的历史业绩,不代表未来业绩,只作为未来业绩预期的参考,也不成为确定本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以及实现本理财产品最终收益率的可靠依据。本理财最终收益率实现将视市场情况等因素而定,敬请投资人仔细判别。
六、银行理财资产管理自律守则
(一)构造理念
以价值投资为基础,综合对市场长期走势及短期利率波动的判断,积极主动地寻找具有较高安全性和较高收益的资产构建稳健的资产组合,以期在保持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帮助客户获取较高的收益。
(二)基本原则
1、合规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章。
2、客户利益最大化:以维护本理财产品的本金安全和收益保障作为组合构建的最高准则。
3、分账户管理:逐期分账户封闭管理,确定本理财产品对应的专项理财资产与银行自营资产及其他代客理财资产严格分离。
4、尽职透明:严格在本理财产品说明书及对应协议书约定的专项理财资产运作方式范围内履行尽职管理责任,并对本理财产品风险予以充分揭示和披露。
七、理财产品的认购与兑付
(一)认购所需材料
1、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开户单位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法人授权、民政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填妥并签署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
3、银行需要的其他资料。
(二)兑付和税收
1.提前终止权的行使:本理财产品发生全部提前终止时,银行将于该理财产品提前终止日前3个工作日电话告知投资人,通知投资人全部兑付本理财产品,并按约定将可兑付款项按理财产品协议书规定的要求划入投资人授权指定账户。
2.到期兑付:银行将于实际到期日后按协议书规定的要求划入投资人授权指定账户。
3.税收:银行将根据本理财产品的性质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对代扣代缴税费的相关规定。在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银行将遵循市场惯例进行操作。
八、重要提示
本理财产品说明书为理财产品协议书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
在本理财产品存续期内,如投资人为非金融机构客户,银行每月在银行网站(www.njcb.com.cn)上公布产品运作情况或市场表现及收益情况,代替在产品存续期内向投资人提供其所持有的本理财产品相关资产的账单;如投资人为金融机构客户,投资人可于每月前三个工作日后电话咨询银行理财服务人员产品运作情况或市场表现及收益情况。投资人因自身原因或不可抗力导致未及时获知本理财产品的运作或收益分配情况,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本理财产品不纳入银行开具存款证明受理产品范围。本理财产品说明书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由银行负责解释。若投资人对本理财说明书的内容有任何疑问或异议,请致电客户服务热线96400(江苏)或40088-96400(全国)咨询、投诉。
“珠联璧合安享系列-双月盈”人民币理财产品
第29投资周期开放申购要素表
尊敬的投资者:
按照“珠联璧合安享系列-双月盈”人民币理财产品说明书相关规定,我行现将“珠联璧合安享系列-双月盈”人民币理财产品第29投资周期开放期的申购要素表公告如下,请投资者关注:
理财产品代码 |
ZC108691514234 |
本投资周期内部销售代码 |
G70999 |
本投资周期申购上限 |
10亿 |
本投资周期申购日期 |
2016年1月13日-2016年1月19日(17:00前) |
本投资周期申购确认日/收益起始日 |
2016年1月20日 |
本投资周期封闭终止日 |
2016年3月23日 |
本投资周期天数 |
63天 |
经测算的本投资周期理财产品预期年化收益率 |
4.50% |
特别提示:
1.本开放申购要素表为理财产品协议书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
2.本要素表中公告的经测算的本投资周期理财产品预期年化收益率仅表示申购要素表中公告的当前投资周期的预期年化收益率,不同投资周期的预期年化收益率可能会发生调整,特提醒投资者关注!
3.南京银行将本着勤勉尽职的原则对理财产品进行运作,但投资周期内实际投资运作的理财产品实际年化收益率有可能会低于公布的投资周期预期年化收益率。
本理财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南京银行并不保证每个投资周期的实际年化收益率一定能够达到公告的经测算的相应投资周期理财产品预期年化收益率。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