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库〔2009〕74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2009年—2011年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库[2009]73号)和《关于开展储蓄国债(电子式)代销试点商业银行资格申报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09]81号)的要求,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现确定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北京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华夏银行、上海银行、杭州银行、徽商银行、乌鲁木齐商业银行、天津银行、南京银行、长沙银行19家商业银行为储蓄国债(电子式)试点商业银行,开办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业务。各地财政厅(局)、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对所属地区的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确认储蓄国债(电子式)代销试点商业银行资格的通知》(财库[2006]30号)和《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新增四家储蓄国债(电子式)代销试点商业银行的通知》(财库[2008]30号)于本文件下发之日同时失效,相关国债承销协议废止。
特此通知。
二○○九年六月十日